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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640人浏览   2024-06-02 06:41:23

股权激励到底对于我们打工者而言税到底是买入原始股权时扣税还是行权时扣?

对于企业而言:

1. 股权从哪里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拟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简称】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 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2. 员工取得股权个税处理?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时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秘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X股票数量

对于:

1. 阴阳合同方式实际是标准的偷税行为

2. 这种偷税行为实际上是以付款方税收利益为代价换来的,实质上是零和博亦,毫无意义

3. 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双方税负此消彼长,税负规划必须通盘考虑

4. 一旦出现问题,结果往往是一方受处罚,另一方税前仍然不得扣除。

5. 任何割裂企业税负与私人税负的论调都是耍流氓。

6. 优秀的税负规划方案结果应该是双赢甚至是多赢,而不应该是双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记住:

1. 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所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所谓筹划,都是在打擦边球。

2. 常见的筹划方式,不是涉嫌虚开,就是涉嫌偷税。

3. 个人税负与企业税负实际上是一个有机整体,此消彼长。

4. 工资薪金个税筹划是有代价的,搞不好得不偿失。本来就是应尽的义务,为了那点芝麻丢了西瓜,真的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