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人浏览 2024-01-30 17:44:42
【引言】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目标和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要实现的任务和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
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他在一次聚会上与同学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用酒瓶砸伤了小李的头部,造成小李轻伤二级。
小李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小张进行了侦查,并将侦查结果报送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小张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各自的证据。小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小张与小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他们之前有过口角;小张的同学小王的证言,证明小张当时是在自卫,因为小李先动手打了他;小张的医院检查报告,证明他也受了轻微伤。
小李的医院检查报告,证明他头部有裂伤和血肿;小李的同学小赵的证言,证明小张当时是在无故挑衅,因为小李没有打他;小李的手机照片,证明他头部有酒瓶碎片。
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和质证,并根据证据能力和证据力进行了评价。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认定小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小张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
案件中的焦点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小张是否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小张是否可以以正当防卫为抗辩理由;小张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而故意实施的行为。
小张用酒瓶砸伤了小李的头部,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伤害性,小张必然知道这种行为会对小李身体造成伤害,而且他是出于主观愿望实施的,因此,小张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小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同学证言等证据,并不能证明他没有故意伤害小李,只能证明他与小李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而这并不影响他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小张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财产等合法权益,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制止或者反击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二)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三)采取必要的手段; (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小张以正当防卫为抗辩理由,但他并不能证明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小张提交的同学证言只能证明小李先动手打了他一巴掌,并不能证明小李继续对他进行不法侵害,而小李提交的同学证言则证明小张是在无故挑衅,并且用酒瓶砸了小李两下。
即使小张遭受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用酒瓶砸伤小李头部的行为也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过度防卫。因此,人民法院驳回了小张以正当防卫为抗辩理由的辩护意见,是合理的。
关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致一人轻伤二级以上或者多人轻伤一级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张故意伤害了小李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小张是一名大学生,没有前科记录,并且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恨和愿意赔偿,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从轻处罚,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等规定,侵害他人身体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小张侵害了小李的身体权利,造成了小李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李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手机照片等证据,都有较强的证据力,可以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和范围。
小张没有提供任何能够反驳小李主张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责令小张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