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人浏览 2024-02-29 16:52:42
土地是我们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解决我们14亿人口温饱最基本的保障,更是我们人类最为宝贵的资源,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道德原则方面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责任,合理合规地利用土地的责任,不抛荒,不随意占用土地的义务。
而且,近几年国家为了保护土地,为了遏制单位或是个人违法占用土地、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除此以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在近几年还发布了不少的其他规定以及政策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其目的均只有一个,那就是遏制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但是近几年我们却发现,虽然针对耕地保护,自然资源部等其他相关部门是发布了不少的政策规定文件,但是实践中,却仍然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情况,仍然存在违法乱占土地、擅自买卖土地的行为,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建设项目,由于办理审批手续时间太长,所以,很多建设项目为了能尽快拿到土地并建设,往往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实际占用土地,这种行为显然是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行为,比如医院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是铁路建设项目等等。
虽然这些项目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即占用土地的行为并非是因农业发展,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获得审批手续以后,那么方可在土地上进行建设。
除此以外,老百姓建设养殖场及住宅等同样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不能擅自占用自家的承包地就进行建设。
不仅如此,农民老百姓所承包的土地以及宅基地也是不能随意买卖的。想必这点大家bn 都知道,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所有权并不归农民老百姓,其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农民是无权擅自买卖土地或是宅基地的,其的宅基地只能是在本村村集内进行流转。
实践中,如果村民擅自将自家的宅基地转卖给别人,那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日后万一遇上拆迁,那么必定就会引来没必要的麻烦。那么,重点问题来了,如果相关部门违法占用土地或是村民、单位擅自买卖土地、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其会背上哪些法律责任呢?其已经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又会被如何处置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买卖土地或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征地批复文件的行为,只要情形比较严重,那么违法建设者,违法买卖土地者等均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所建设的房屋以及其他的构筑物、建筑物也会被要求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