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浏览 2024-09-28 10:31:34
一、政策规范
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文件描述,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水平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仔细核实是否符合要求。并非所有科研项目的补贴收入都可以理解为非税收收入。确认为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不能税前扣除所得费用。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许多科研补贴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收到的补贴确实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资产购置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享受额外的成本扣除,如额外的扣除,这样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充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一些常见的错误和规范的会计方法
对于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因为已计入当期收入并计算所得税,大多数企业没有错误。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中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问题。许多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时,按照递延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
企业实际上在收到补贴时有纳税义务,应缴纳所得税。这将产生税收差异,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