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人浏览 2024-03-04 13:52:46
一听到受贿罪,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手握国家权力的各类领导干部贪腐受贿,这些人确实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上称其为“国家工作人员”。
那如果不是国家领导干部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能不能构成“受贿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赵某某担任某大学基建处处长,主管学校基建工作,某程公司总经理申某为在承建的该校工程建设项目上获得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先后送给赵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赵某某予以收受,并提供了相关便利。赵某某后将钱款用于个人花费。临潼区检察院以赵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检察官提醒:在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论公司企业性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都要遵守法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不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谨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