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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海关查获走私罚没物品五种方式

476人浏览   2024-03-03 18:20:4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海关查获和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和物品统一交由海关处理。按照罚没物资的品质,海关有五种处理方式:

一、公开拍卖

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罚没货物和物品,海关都实行公开拍卖,这是海关处理罚没物资的主要方式。2003年,全国海关通过各地拍卖行累计公开拍卖各类罚没财物12.91亿元,占全部可变卖罚没财物的95.14%。

二、定向转卖

主要是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烟、走私光盘生产线等。2003年,全国各地海关通过这种方式处理的罚没财物共计6600万元,占全部可变卖罚没财物的4.86%。

三、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主要是对查获的文物、毒品、濒危动植物以及枪支弹药等统一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转交给中国红十字会

主要是对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拆除商标后转交给中国红十字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五、销毁处理

主要对查获的洋垃圾、废旧汽车、盗版光盘、淫秽物品、非法宣传品等,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对走私货物和物品在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由海关在年度缉私办案费预算中列支。

附: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拍卖法》,建立和完善海关系统罚没物品的公开拍卖制度,结合海关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的特点,现对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做如下规定:

一、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原则上应按《拍卖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实行公开拍卖。

二、尚未建立拍卖行的地方,海关没收的货物、物品可按原规定交由有关国营商业部门按规定收购或委托外地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三、属应报总署审批的案件所涉的货物、物品,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拍卖的,其罚没货物、物品的变卖,各关应报总署审批;属各关按审批权限自行审定的案件所涉的罚没货物、物品;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拍卖的,应将变卖情况报总署备案。

四、依法没收的武器、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珍贵文物等,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或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不得纳入拍卖。仍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或销毁。珍贵文物应按规定移交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办好交接手续。

五、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专营专卖的,仍应交专营、专卖部门处理。

一般文物经商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交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香烟及烟草制品应交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没收的汽车、摩托车,交由内贸部指定的机动车拍卖中心拍卖,或按国务院文件规定交由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及经批准的有罚没汽车经营权的单位收购。

金银及其制品、外币、有价证券等仍应按原规定交有关专管部门收兑或收购。

六、提前变卖、无主、放弃、超期未报及溢卸、变价抵缴税款或罚款的货物、物品的处理,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