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人浏览 2024-03-02 17:23:25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用同一车辆做质押向丙借款10万元,并办理质押登记。因车辆故障,丙将该车送到丁处维修,欠丁维修费5万元未支付。丁向丙多次催要费用未果后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由此争讼。
在这种情况下,乙丙丁谁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本案其实就是一个担保物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造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益相冲突的情形,哪一种权利优先受偿的问题?
首先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已发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依照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押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押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标的仅为动产。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