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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荐举制度是官员升迁的必要条件。为确保官员铨选公平、有效运行,荐举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荐举制度。然而,荐举制度也存在着很大弊端,是导致宋代吏治腐败和党派争斗的原因之一。宋代的荐举选拔标准逐渐资历化,导致了荐举制度无法充分发挥选拔人才的作用,日渐走向僵化。
宋代荐举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完备、运行严密的铨选机制
宋代的荐举制度承袭于唐代。从《周礼》中记载周代的“乡举里选”到汉代的察举制度、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以推荐的方式选拔人才一直是朝廷选任官员的重要方式。隋唐以后,科举制度形成与发展,逐渐取代察举制成为士人入仕的主要途径。荐举的选官方式在唐前期成为了科举选官的补充,常参官和地方长官等根据皇帝的诏命,不定期地推举人才。此时,荐举仅仅是不定期的人才选任,尚未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选拔方式。安史之乱后,荐举被纳入了铨选制度,逐渐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冬荐制的确立,即符合条件的中高级官员每年冬天举荐一至两名低级官员,被举荐者赴吏部参与相应的考核,根据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官员的升迁。与隋唐以前相比,荐举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选拔官员入仕变为了官员升迁和考核的一种制度。
宋代荐举延续了唐代以来制度化的发展趋势,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完备、运行严密的铨选机制。宋真宗以前,主要由皇帝颁布诏令,要求符合条件的官员荐举人才,即特诏荐举。由于五代时期冬荐制被废除,宋朝初年,荐举仍旧是提拔官员的临时性措施。但当时选拔官员诏书的规定与唐代相比更为严格、规范,宋太宗在淳化四年(993年)荐举诏书中不但明确了有荐举资格官员的范围,规定必须审查被举者的任官经历、劳绩、是否有过错失等情况,同时要求被举者若在任职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现象,举主必须要负连带责任。这些宋代荐举中新出现的措施反映了宋初荐举提拔官员的规定较唐代更为完善,已经创设出了初步的规范制度。
荐举提拔官员的制度化出现在真宗时期。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真宗颁发了一道诏令,详细规定了知州、通判以上的内外京朝官每年年终向朝廷申报荐举人选,还制定了逾期责罚的法条与执行办法。从此以后,官员荐举升迁制度纳入到宋朝政府的铨选体制,逐渐成为朝廷决定中下层官员升改官职、委派差遣的前提条件,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荐举对选人改官的决定意义。宋代的选人又称幕职州县官,是大多数刚入仕途的文官被授予的低品级官阶。选人必须改官为京朝官后才能获得进一步升迁的机会。宋代规定举人改官必须在三任六考后,得到五名符合要求的举主推荐,或是用考核的次数折抵举主数目,方能升为京官,因而选人得到举荐改官成为了中低层官员向上升迁最重要的环节。与文官相同,武官也必须通过荐举制度升阶、改官,只有升任武臣的某些职务以后才可能获得重用。由此可见,荐举制度对官员的仕途升迁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宋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约束举主和被举者之间的关系
通过推荐的方式选拔人才,显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防止举主在荐举时任人唯亲,滥用手中的荐举权力谋取私利,宋朝政府严格约束和限制了举主和被举人之间或明或暗的各种关系,借以保证荐举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此外,宋代官员数量和实际职位数量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有些官员在任满等候下一任职务时,甚至要等待数年之久。也正因为如此,宋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荐举数额的措施。
宋代在不同时期出台了不同的限定措施,限制举主的资格、身份和素质。应该说,宋朝有资格担任举主的官员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是现任地方行政或军政长官以及曾任地方长官的中央中高层官员。朝廷最为看重举主担任地方官的经验,确保他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被举人从政的实际情况,以利于举荐他们担任与其才干相适应的职务。在审核举主的资格时,也需要考察他们的任官履历和是否曾经有过错失。高级别的官员即使犯过一些轻微罪行也不会被剥夺举主的资格,这是高官拥有的特权。而级别较低的官员如果犯过杖刑以上的罪过就不能继续担任举主。这些措施能够防范一部分品行不正的贪渎之官担任举主,鼓励品行端正的举主提拔更多德才兼备的官员。
宋代荐举主要通过限制资历选拔低级官员。有出身的幕职州县官改京官需要经历三届任期、六次考核,无出身的官员则需要增加考核次数,花费更长的时间得到被荐举的资格。虽然选人改官需要获得五名举主的推荐,但是增加考核次数也可以减少举主的人数,一般每增加一届任期,可以减少一名举主。
宋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约束举主和被举者之间的关系。如被举人不得是举主的亲属、朋友。现任官尤其是宰执大臣的亲属也不能够被举荐。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举主的亲情、友情等主观情感影响荐举制度的公正性。同时,举主通常负责荐举本部门中的下级官员。在选人改官的五名举主中,必须至少有一名被举人任职地的行政长官。因而,举主和被举者往往是上下级关系,这确保了举主充分了解被举者的能力和品行,同时能够激发下级官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而提高部门的行政效率。但这也为举主结党营私、打击异己打开方便之门。为了防范这一弊端,宋代很多机构的长官往往不是该部门下属官员的唯一举主。这项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举主在部门内部党同伐异的行为,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荐举制度引发的贪污腐化行为。
此外,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官员在被荐举任命的职务上贪赃枉法,举主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被举人再次改任后,便不再追究举主的连带责任。举主推荐低级官员担任一些重要官职,需要终身担保。例如南宋孝宗曾下诏规定侍从、台谏官保举监司时,需终身负有连带责任。应该说,宋朝对举主的连带责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宋初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宋真宗之后对举主的处罚程度根据被举者犯罪的轻重决定。若被举者犯贪赃枉法等重罪,举主多从重处罚;反之被举者因公犯罪或因私犯罪且情节较轻,举主可从轻量刑。
在荐举的数额控制方面,宋廷逐渐收紧举主每年的荐官名额。宋真宗和宋仁宗时期,荐举过滥导致的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出来,于是限制举荐名额的规定也相继出台。宋真宗时规定两省五品以上的官员每年可以举荐五名选人改官,升朝官可以举荐三人,这是宋代对举官名额最早的规定。宋仁宗在位期间,又在此基础上根据举主的类别和等第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监司、通判等地方行政官员的荐举数额也得以确定。至南宋时期,朝廷更根据不同的区域,划分了数额不等的荐举名额。然而,这些措施并没有起到预想中的作用,未能防止荐举的泛滥,随之产生的冗官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以改观。
随着荐举制度的异化,其逐渐失去了考核官员能力和绩效的功能
荐举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考核和提拔官员,提高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以更好地为宋朝政权服务。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宋代荐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确立了一系列周密、细致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运作机制,成为中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荐举制度之一。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荐举制度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保证了宋代官员铨选体制能够有序运行,为宋朝政府选拔了许多有才干的官员。然而,宋代荐举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弊端。举主在荐举制度中掌握了被举官员升迁的大权,而推荐的选拔方式本身又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为举主提供了巨大的幕后操作空间。同时,政府在施行荐举制度时未能实施强有力的管控。这些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人事”操作上的漏洞,导致一些以权谋私的举主和渴望升迁的中下层官员相互勾结,进行钱钱交易和钱权交易,进而引发吏治腐化的严重问题。
宋代荐举提拔官员中的贿赂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徽宗时期的宠臣童贯在陕西和两浙任官时,就大肆收受当地属官贿赂的财物和土地,为他们推举改官。他签署的每一份举状都推举了不下数十人。南宋时期,举状甚至成为了公开买卖的商品,杨椿任荆湖北路提点刑狱时就以三百千一张的价格售卖举状。虽然朝廷屡屡禁止举状交易,但当时卖官鬻爵已大行其道,处于内外交困中的南宋朝廷也无力阻止这一吏治上的混乱局面。这些腐败现象引发了铨选不公的问题,导致经由荐举被提拔的官员鱼龙混杂,降低了官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背离了荐举制度的初衷。
另外,荐举制度还沦为了党派斗争的工具。获得荐举状对中低层官员升迁的决定意义导致举主给予了被举人深厚的政治恩遇,因而被举人常常在政治上依附于举主。一些别有用心的举主则利用职权物色政坛中的有力盟友,扩充党派势力。蔡京、秦桧、贾似道等权臣都曾利用由荐举发展起来的门生故吏关系网络掌控朝政。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政,也通过荐举集结起了与自己政治主张相同的新党集团,吕惠卿、曾布、蔡确等中坚力量都曾因王安石荐引而被提拔。这些任人唯亲、党同伐异的行为不但对朝政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导致提拔官员的标准往往与政治利益息息相关。荐举制度因此难以实现唯才是举的目标。
除了制度建构与人事管理方面的缺陷导致荐举选拔偏离其初衷,荐举升迁的制度化也使其逐渐走向僵化。随着荐举制度的规范化与程式化,提拔官员不再关注士人的才能,反而更加重视官员的资历。在宋代,资格考核的次数成为官员参加荐举的前提条件,而有无出身、举主数量、功过履历等与荐举相关的条件则与考核次数之间存在折算关系,官员在这些方面的不足可以用资格考核来加以弥补。这项制度进一步量化了官员的资历,使它成为了可以被折算的单位。因此,官员的资历成为了荐举选拔的最直接标准,尸位素餐的平庸之辈可以通过熬资历得到提拔,而卓有才干之辈却可能长期埋没于漫长的荐举过程。
这样,荐举制度就失去了考核官员能力和绩效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擢拔德才兼备人才的效果。毫无疑问,人才的衡量标准是多样的,荐举选拔方式的优势就在于发挥举主的主观能动性,利用不同举主的观念差异,对中下层官员的才干和品行进行不同角度的考察。这要求荐举的范围与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荐举的制度化势必要求荐举具备一套明确且固定的标准和易于操作的程序。因此,荐举的制度化发展虽然保证了政府能够高效地组织和运作官员铨选机制,但也削弱了它在选贤任能方面的优势,使其逐渐流于形式,很难从真正意义上提高官员队伍的素质。